索 引 号 | XM00132-13-01-2024-005 | 主题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24-11-11 | ||
标 题: |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会同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印发了《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厦环规〔2024〕3号),有效推动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进展。
经审查研究,2021年7月1日施行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重金属污染、危险废物污染等污染防控重点行业以及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单。鼓励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容可涵盖《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可作为我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工作依据。因此,《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文件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建议予以废止。废止该文件不会影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推进,不存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亦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综上,《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已失去保留的必要性,我局予以废止。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
主 办: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Copyright (c) 2011.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分辨率1024X768,IE8.0以上浏览器,以获得最佳效果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4号 闽ICP备05025399号-4 网站标识码:35020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