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32-13-01-2025-002 | 主题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25-08-26 | ||
标 题: |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背景
为深入贯彻《厦门市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我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于2019年12月5日联合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次年12月28日,我局印发实施了《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2020年以来,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的深入实施及我市减污降碳工作的扎实推进,《办法》和《细则》难以全面涵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逐渐显现出资金补助范围与实际工作需求之间不匹配问题。
鉴于以上原因,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环规〔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变化
本次文件制定,在2019年修订的《办法》基础上进行了适当增减,主要变化如下:
(一)精简管理文件体系
此次《办法》印发,在参考了中央、省级及其他地市生态环境政策文件后,删除了《细则》部分,将《细则》中的核心内容融入新《办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具体细节要求由每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规定,增强了补助项目的灵活性和资金配置的科学性,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助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作用。
(二)调整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原《办法》制定的补助范围虽有7类,但实际获得补助的类型较少,未能很好引导企业参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故此次印发,在征集我局各业务处室及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范围及标准进行了全面优化,补助范围扩大至4大类10小类,并增设2项“免申即享”补助项目。
1.新增补助内容
(1)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新增锅炉窑炉综合治理类项目。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属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5〕17号)要求,中央资金支持大气工程治理类项目投资总额需大于200万,我市很多中小企业进行锅炉改造金额低于200万,补助需求较大,市级专项资金新增该项补助可填补200万元以下项目的补助空白,增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3号)中资金的支持范围,为挖掘我市减排潜力,推进我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提高申报单位参与积极性,新增重金属减排项目;为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新增危废信息化管理项目;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无废细胞”建设,促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及资源化利用,推动我市“无废城市”建设,新增“无废细胞”项目。
(3)其他项目: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3号)中资金的支持范围,我市作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双试点”,为鼓励和引导更多单位积极参与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工作,新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项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5〕17号)文中在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水污染防治项目、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中均包含新技术示范工程,为鼓励科技创新,加强源头防控,参照上级文件和其他地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纳入补助范围内,新增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应用项目。
2.调整原有补助标准
(1)申报补助项目:参考近年中央对地方资金补助比例基本为项目投资额的30%,同时考虑扩大有限预算资金的补助范围,因此取消原投资额50%的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按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
(2)“免申即享”项目:《办法》增设了“免申即享”的资金补助方式,将在线监测项目补助标准由原本按项目投资额给予补助调整为按新增联网污染因子补助标准总和补助,单个项目上限50万元;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补助标准统一为每家单位3万元。
3.取消部分补助项目
综合分析近五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类型,删除了原《办法》中达到国家一级清洁生产水平的建设项目、污染物减半排放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储备排污权重点保障项目及政府自身建设项目。
(三)改进申报管理
1.优化资金补助对象要求
删除与政府自身建设项目相关的监管内容,增强资金补助针对性。取消申报条件中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降低申报门槛,提升政策普惠性。
2.实行自主申报与“免申即享”并行机制
增设“免申即享”的补助方式,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收集符合补助名单,主动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拨付补助资金,切实减轻申报单位的申报压力,释放政策红利。
3.优化监管细节
明确日常监督方式及绩效评价的要求,明确责任追究内容。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资金补助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复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1-3条)
明确《办法》的制定是为支持我市环境保护工作,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是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单位的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减污降碳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强化引导、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职责与分工(第4-7条)
明确市生态环境部门、市财政部门和资金补助单位的职责与分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的编制管理工作、项目申报的全周期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批资金预算、监督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工作。资金补助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履行资金使用相关职责、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资金补助方式和方向(第8-10条)
明确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范围标准。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分两种:申报补助和“免申即享”。采用申报补助的资金补助范围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水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和其他项目。采用“免申即享”的资金补助范围有: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设备项目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项目。
(四)申报与管理(第11-16条)
明确对资金补助单位的要求。资金补助申报全年开放,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集中审核。补助项目审核的程序为申报初审、业务审核、信用审核、专家评审、集体决策会议审核,审核结果公示7天后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同时对资金拨付管理进行了规定。
(五)绩效管理与监督(第17-19条)
明确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资金补助的日常监督,做好绩效评价与管理,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运行和资金绩效进行复查和重点评价,资金补助单位应接受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评估,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六)附则(第20-21条)
明确《办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明确《办法》自2025年8月21日印发,自2025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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