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2-53-01-2024-011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答复
发布机构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3-28
标 题: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60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内容概述: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60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60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3-2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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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国沈代表:

  《关于完善<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建议》(第026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高度重视您的建议,指定相关业务处室认真研究,2024年3月27日与您电话沟通,按要求及时处理。

  二、措施与成效

  (一)启动标准修订,不断规范有机废气管理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是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要内容。我局自2016年起就开展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涉及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化工、船舶制造维修、橡胶制品、制鞋和工艺品等7个行业,至今已完成超千家企业规范整治。2018年修订《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以下简称“大气标准”)时,专门设置了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气筒数量设置的规定,即“6.1.1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处理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每套燃烧设施允许设置一根排气筒;采用其他方法处理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一个企业一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根排气筒;禁止设置其他任何排放口及出风口”。新标准出台后,有效改善了企业废气收集管道走向标识严重缺失、与其他管路混杂、部分企业废气排气筒设置过多等不规范现象,提高了执法效能,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单个厂房占地面积较大,生产流水线长,执行“大气标准”规定的“一个企业一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根排气筒”的要求存在困难。同时特殊废气混合排放存在爆炸风险,可能引发环境安全事故。为规避安全风险,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2020年7月,我局召开局长办公会,部署开展“大气标准”实施问题情况评估。2020年9月组织两次“大气标准”实施问题评估,收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2021年1月,我局决定启动“大气标准”修订工作。

  (二)积极沟通交流,争取标准修订立项共识

  因“大气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报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修订,对“大气标准”进行修订。制修订流程包括论证评估、立项公示、计划编制、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报送备案等程序,其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为取得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认可,由其协调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开展标准修订,我局业务处室及下属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多次与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业务处室、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专家报告沟通。2021年11月29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大气标准”修订的立项公告。

  (三)反复研究论证,推动大气标准优化升级

  2023年3月,我局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修订稿。在修订稿起草过程中,我局持续开展了一系列企业调研、资料收集分析、学习研究国内先进城市的大气污染物管理要求等工作,并对拟修改的条款反复论证。修订稿在内容上增加恶臭排放标准、增补便携式VOCs检测仪应用规定、增加工地扬尘污染防控管理要求等,特别是对6.1.1条款规定的“一个企业一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根排气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具体内容。6.1.1条款表述为:“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应严格控制排气筒数量,一个企业一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根排气筒,除以下情形外①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②采用两级及以上吸附-脱附冷凝回收技术的;③一栋建筑物两端距离超过150米;④不同挥发性有机物混合后可能产生化学反应,引发爆炸或形成毒害性、腐蚀性化合物的。”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下一步,我局持续关注“大气标准”的修订进程,加强与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沟通协调,配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将“大气标准”尽快提交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技术审查等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周海萍

  联 系 人:林秀雁

  联系电话:5189755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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