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32-51-01-2021-002 | 主题分类 |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厦环法〔2021〕32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22 | ||
标 题: |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批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第七批环保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批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第七批环保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通告 |
同时,为落实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环境保护领域联合奖惩机制落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7〕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厦环法规〔2019〕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2021年第二批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发布第七批“环保信用红黑名单”、“环保重点关注名单”和联合奖惩对象: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等级的21家企业中,列入“环保守信红名单”19家(其中2家企业存在失信信息,不予纳入),同时列为跨部门联合激励对象;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等级的7家企业,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同时列为跨部门联合惩戒对象”;被评为“环保警示企业”等级的17家企业,列入“环保重点关注名单”(具体详见附件2)。
此外,根据《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对未参评且应纳入“环保重点关注名单”和“环保失信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部分企业(个人)共26家,一并纳入第七批“环保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发布范围(具体详见附件2)。
上述名单已按要求完成公示,现将具体名单予以发布,并将名单信息向市信用平台推送,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厦发改综改〔2017〕398号)有关要求和其他相关联合奖惩规定,做好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环保红黑名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环保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1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限内,涉及的信用修复和名单退出按《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7〕46号)、《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厦环法规〔201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第六批环保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因评价等级调整的以本批次发布的结果为准。
望各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对环境信用评价良好等级以上被纳入联合激励的环保红名单企业督促其持续保持改善环境行为;对因环境信用评价警示、不良等级而分别被纳入“环保重点关注名单”企业、联合惩戒的“环保黑名单”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以促进企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改善环境行为。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联合奖惩对象实施联合奖惩措施的,请注意收集情况,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附件:1.厦门市2021年度第二批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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