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机动车环保审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机动车环保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上道路行驶的汽车类机动车,不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审核程序
1.通过“机动车环保网”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页面(http://219.141.229.209/ve/index,以下简称环保车型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一致,且车辆出厂日期在机动车环保网车辆型号公开日期之后的机动车,判定符合相应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2.通过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无法获得环保车型信息的车辆,视同符合相应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第四条 机动车环保前置审核标准及程序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环保审核,符合相应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可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车转入登记。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环保前置审核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注册登记进行环保前置审核,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须符合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相关要求。
1.国产车环保前置审核标准:通过环保车型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一致,且存在唯一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则以该目录确定其适用的阶段性排放标准。
其中下列情形需确认车辆出厂日期在机动车环保网车辆型号公开日期之后:
⑴同一车辆型号及发动机型号有多个排放标准的。
⑵国产柴油车。
2.进口车环保前置审核标准:通过环保车型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一致,且存在唯一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则以该目录确定其适用的阶段性排放标准。
对于同一车辆型号及发动机型号有多个排放标准需核查车辆型号公开日期,确认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出具日期应在车辆型号公开日期之后。
在环保车型查询系统中查不到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核查《货物进口证明书》出具日期在五年之内的视同符合我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3.自2017年1月1日起出产、进口的机动车,应逐车核查随车清单信息与“机动车环保网”的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内容一致,且符合我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只有车型信息的,应核实车辆出厂日期(《货物进口证明书》出具日期)在车辆型号公开日期之后。
(二)外地转入机动车环保审核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实行环保审核:
1.机动车环保审核标准按“第三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审核程序”执行。
2.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本市。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各区政府网站
各区生态环境局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生态环境网站
友情链接
主 办: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值班电话: 86-592-51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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