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规〔2022〕2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排放超标机动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排放超标机动车”,是指依照《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应当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排放检验,经检验排气污染物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对排放超标机动车,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第1次超标和第2次超标的,应当书面告知车辆所有人下列事项:
1.应当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
2.不得驾驶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3.若第3次检验超标,将依法强制报废。
(二)第3次超标的,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下列事项:
1.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销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2.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不再受理检验申请,并将有关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
4.不得驾驶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对同一机动车,已经3次超标的,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不再受理检验申请。
四、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提交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对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抄告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议对相关机动车强制报废。机动车登记地不明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查询。
五、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六、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以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通告自2022年1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