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双碳”战略,加快建设美丽中国样板城市,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财政局2
025年6月27日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支持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内涵】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厦门市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管理使用,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减污降碳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实施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强化引导、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管理职责】专项资金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管理。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档案管理。
(三)开展补助项目的日常监管、绩效评价与管理、有关责任追究。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职责】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三)考核指导资金绩效管理。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资金补助单位职责】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以下简称资金补助单位)是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各项管理规定。
(二)根据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三)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四)涉及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金补助方式和方向
第八条【补助方式】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分为申报补助和“免申即享”两种方式。
(一)申报补助: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主动申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定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免申即享”: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收集符合“免申即享”补助名单,主动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补助范围及标准】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通过自筹资金在厦门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项目数量及补助金额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予以兑现,补助资金可采取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每年度拨付补助资金的总额须符合预算安排。单个项目如同时获得中央、省级同类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一)申报补助项目
1.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1)对于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后处理效率达到85%(含85%)以上的项目或对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比治理前降低30%(含3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2)对于燃煤、燃油、生物质锅炉采取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拆除的项目,按10万元/蒸吨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3)对于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燃气锅炉及工业窑炉实施改造,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项目,按改造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2.水污染防治项目对于水污染治理设施或生产工艺优化进行提标改造,改造后水污染物排放量比改造前减少30%(含3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
(1)对于通过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或生产工艺优化等措施完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或自愿削减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2)对于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不含危废处置单位)配套建设循环利用处置设施且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超过30%(含30%)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3)对于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不含危废处置单位)在厂区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和电子地磅,并与福建省“生态云”平台联网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4)对于开展“无废细胞”建设的企业,通过循环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改造、生产工艺优化等措施,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产生量减少超过30%(含30%)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4.其他项目
(1)对于完成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年度任务要求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2)对于在污染防治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相关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采用的技术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并与行业内现采用的先进技术相比污染物减排量、危险废物减量或碳排放强度减量可提升20%(含2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二)“免申即享”项目
1.对于企业新增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项目,按新增联网的污染因子所对应的补助标准的总和予以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具体污染因子的补助标准由每年度的申报指南明确。
2.对于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每家企业补助3万元。
第十条【负面清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交通工具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二)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限制的项目。
(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费用和所有设施设备的运维费用。
(四)已取得市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五)其它与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补助单位要求】资金补助单位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厦门市从事污染防治、减污降碳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在申报补助之日或“免申即享”公示之日前24个月至补助资金下达之日期间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或者在此期间虽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但已整改完成。
(三)未被政府相关部门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含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二条【申报指南】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补助标准、拨款程序以及追踪问效检查等内容。
第十三条【申报时间】专项资金补助申报全年开放。申报单位根据每年度的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补助方式。“免申即享”无需申报。
第十四条【审核时间】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审核采取定期集中审核的方式开展,具体开展时间由每年度的申报指南明确。
第十五条【审核程序】补助项目审核的程序为申报初审、业务审核、信用审核、专家评审,市生态环境部门拟订补助项目清单和补助金额,提交集体决策会议审核,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7天后,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根据财务制度办理国库集中统一支付。资金补助单位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存在第十条或第十一条中不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的情形,市生态环境部门暂停对该单位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日常监督】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资金补助项目的日常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补助项目运行情况及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核查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环境效益,做好绩效评价与管理。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复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资金补助单位应接受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评估,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对资金补助单位擅自停运设施设备、擅自恢复已拆除设备、运行绩效不稳定等情形,市生态环境部门停止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暂停资金补助单位专项资金补助资格2年,并依法查处。对资金补助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推送至“信用厦门”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5年6月27日印发,自2025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