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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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驻区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20〕67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对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环办厅函〔2019〕67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标准目录》是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细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标准化规范化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的具体手段。《标准目录》将公开事项和内容清单化、目录化,便于责任部门对照操作,易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二、《标准目录》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目录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完善,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公共服务等5个方面35个事项,明确了公开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对象和方式,构成了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基本框架。

  三、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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