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广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24 10:28 字号:

  闽厦环罚〔2021〕31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市广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景辉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山边路539号B栋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0000BKJ3E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作业正常生产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漆房(面漆房)大门敞开,与组装车间相通,且组装车间靠近面漆房处窗户呈敞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配套喷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验收批复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1〕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10号)之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