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富士电气化学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1]15号

发布日期:2021-10-11 17:09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1]15号

  厦门富士电气化学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4660X

  注册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片寄俊夫

  我局于2021年5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16号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VOCs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未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的公告》(2016年 第7号)公告要求列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25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12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陈依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6月11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周云霞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24日、2021年8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3.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2020年9月21日、2021年1月11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4.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5.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1年10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湖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