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富士电气化学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1]16号

发布日期:2021-10-11 17:11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1]16号

  厦门富士电气化学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4660X

  注册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片寄俊夫

  我局于2021年5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16号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6月12日将从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更换下来的沾染有机废气过滤吸附介质57KG废活性炭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厦门市禹志环保有限公司处置。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25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12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陈依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6月11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周云霞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将沾染有机废气过滤吸附介质废活性炭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2.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24日、2021年8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将沾染有机废气过滤吸附介质废活性炭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3.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与厦门市禹志环保有限公司VOCs废气设备项目合同,证明你公司将沾染有机废气过滤吸附介质废活性炭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4.你公司提供的2020年6月12日你公司在排气口改造过程中废弃一层活性炭约57kg由厦门市禹志环保有限公司内工人带走处理相关佐证材料,证明你公司将沾染有机废气过滤吸附介质废活性炭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5.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6.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五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1年10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湖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