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越智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05 11:43 字号:

                               闽厦环罚〔2021〕297号

 

漳州越智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1FK3Q18

营业执照住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滨湖路万益广场12号楼925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北站学院路段施工工地

法定代表人:林跃坤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北站学院路段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符合《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1年8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8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1年9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021年9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152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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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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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大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规划、建设和配套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新投放的公交车(含快速公交)应当全部使用纯电动车辆;新投放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环卫车应当逐步提高纯电动车辆所占比例。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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