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英成机械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思)环改〔2021〕25号

发布日期:2021-10-25 11:08 字号: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思)环改〔202125

厦门英成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692651127

法定代表人:刘荣成

住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新社路19

施工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片区提升改造项目永久保留建筑燃气管线保供工程

我局于2021723日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片区提升改造项目永久保留建筑燃气管线保供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使用的一台型号PW100轮式黄色挖掘机正在运行,其尾部正在排放可视污染物。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7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使用的一台型号PW100轮式黄色挖掘机正在运行,其尾部有可视污染物冒出的事实;

2.20218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使用的一台型号PW100轮式黄色挖掘机正在运行,其尾部有可视污染物冒出的事实;

3.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刘荣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的《授权书》及被委托人邹石泉的《居民身份证》,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20218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