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佳顺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291号

发布日期:2021-10-25 11:26 字号: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291

厦门市佳顺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1551484058

法定代表人:陈晓萍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205号之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726日对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205号之1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房和危废贮存间有密封不好漏气的现场,我局委托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厂内、厂界有组织有机废气、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202185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喷漆车间外二甲苯0.776mg/m3,超过《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标准限值二甲苯0.46mg/m3。你单位喷漆车间外二甲苯超标,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7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喷漆车间外二甲苯超标,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事实;

2.20218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喷漆车间外二甲苯超标,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事实;

3.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陈晓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4. 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729日制作的《检测报告》(编号:STCT21060701G08)。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191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8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思)环罚告 〔2021〕26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适用《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10号)之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29-1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