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10月2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10-25 10:51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1年102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025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025日-2021年1029(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2-7892759

传    真:0592-7220049

通讯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5号莲福大厦5楼

邮政编码: 3611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技术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辉创星印刷生产加工项目

 

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同安园268-4号101

厦门辉创星印刷有限公司

厦门集海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选址于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同安园268-4号101,生产规模为年产印刷书刊画册10万册,包装盒100万个。

 

、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2、表3中有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冲版废水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园区配套建设的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二按申报内容进行建设,严格参照《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阶段)通告》(厦环控〔2018〕6号)的有关要求,落实印刷、制版、清洗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者车间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废气的高效收集设施,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运营期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废化学品空桶、废洗车水、滤芯、擦拭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各生产环节的事故防范措施,杜绝各种突发性事故引发二次污染和次生环境问题。

 

2

卫浴配件及橡胶制品生产加工迁扩建项目

 

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湖里园36号102室之三

厦门万立工贸有限公司

厦门集海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选址于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湖里园36号102室之三,生产规模为年产卫浴配件100万件、橡胶制品1300万件。

、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臭气浓度、H2S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位于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湖里园62号一层西侧原“卫浴配件及橡胶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的搬迁退役工作,妥善处理生产场地和经营过程中遗留的环境问题,不得重新投入生产。

(二)生活污水经园区配套建设的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三)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三阶段)通告》(厦环控〔2018〕26号)的有关要求,落实开炼、挤出、硫化成型、二次硫化等废气产生工序生产设备或车间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布局,合理布设高效的集气设施,生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强化废气治理设施设计方案优化和运行维护管理,提高废气的收集效率,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有组织稳定达标排放。排气筒应按规范化要求合理布设,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落实废活性炭、含有机溶剂废弃包装物、废硫化剂等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配备。严格落实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防范措施,杜绝各种突发性事故引发二次污染和次生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