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4月2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04-26 17:00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242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42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426日-202255(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2-7892759

传    真:0592-7220049

通讯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5号莲福大厦5楼

邮政编码: 3611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技术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厦门百利龙程子虾繁育产业园(石浔)项

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石浔社区过溪埭、福厦铁路与沈海高速夹层及周边地块

厦门百利龙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广州粤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选址于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石浔社区过溪埭、福厦铁路与沈海高速夹层及周边地块该项目已完成农用设施用地备案,备案总用地面积为62894平方米,利用原有水产养殖场所改造为工厂化水产种苗繁育产业园,建设内容为拟建设虾苗育苗车间、藻类养殖车间及疫病防治中心、动物保护技术研究中心、仓库、海水处理设备房等辅助工程,养殖规模为年培育虾苗60亿尾。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位置石浔水闸上游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V类标准,石浔水闸到入海口为海水淡水混合区,为感潮河段(东西溪入海口(石浔水闸下游)感潮河段)。运营期,根据报告表关于养殖尾水排口专项论证结论,养殖尾水经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洪渠,最终排入东西溪(石浔水闸下游)的海水淡水混合区(感潮河段);养殖尾水排放参照执行《海水养殖水排放标准》(SC/T9103-2007)二级排放标准,后续待福建省相关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后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有关排放标准。运营期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表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三)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2类标准。项目距离福厦铁路、沈海高速及运输海水路线两侧35m±5m范围内区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范围外的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昼间≤60dB,夜间≤50dB)。

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申报内容进行建设,项目近期采用船舶进行海水运输,远期拟采用布管取海水。施工期、运营期生活污水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理。船舶污水经集中收集后交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污水处理单位处理。

养殖尾水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经处理达标后排入生态净化塘,并根据潮汐情况,仅在水体动力条件较好的潮落时段进行排放。养殖尾水排放口应规范设置。落实监测计划,确保达标排放。

(二)采用电作为加温能源,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替换疫病防治中心和虾塘用水,定期打捞死虾,减少养殖异味影响。

(三)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固体废物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定期收集、清理虾池及污水处理设施污泥以及养殖生产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和死虾苗,落实死虾苗无害化处置。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生产过程等各环节的事故防范措施,防范污水事故性排放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三、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