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梵台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1﹞290号
厦门梵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41M3431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二环南路177号厂房2号楼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罗金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二环南路177号厂房2号楼四楼之一,主要从事木质家具生产加工(含喷漆)项目的生产,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木质家具生产加工(含喷漆)项目产生的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49,代码900-041-49),随意堆放在车间走道,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你单位总经理全程配合检查。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你单位木质家具生产加工(含喷漆)项目产生的废油漆桶随意堆放在车间走道,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事实;
2、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木质家具生产加工(含喷漆)项目产生的废油漆桶随意堆放在车间走道,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事实;
6、环评批复(厦同环审﹝2020﹞225号)证明你单位应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1﹞8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1.公司承认错误,立即整改;2.公司经营不易,恳请减轻或减免处罚。我局经研究:1.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是你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法定义务;2.经营不易不属于减轻或减免处罚的法定理由,且我局在裁量处罚额度时已充分考虑到违法的具体情节及你单位相关情况,予以从轻确定处罚数额。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足以作为减轻或减免处罚的依据。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