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永裕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3-25 11:08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259

厦门永裕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3030238676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303号一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建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303号一至三层,主要从事玻璃门制作及塑料配件生产加工,2021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一楼生产车间东北角2个清洗槽下端连有PVC管(且有控制阀门),其中1个添加有除油剂的清洗槽未经处理直接通过上述PVC管排放至厂房北侧雨水沟。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和2021年12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玻璃门制作项目除油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PVC管排放至厂房北侧雨水沟,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1年12月13日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编号:STCT21120101G01),证明你单位厂房外雨水沟污染物浓度为总磷38.1mg/L、pH 2.24、化学需氧量423mg/L,均超过《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322-2018)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总磷0.5mg/L、pH 6~9、化学需氧量50mg/L),超标因子为总磷化学需氧量、pH,其中总磷超标75.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7.46倍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5、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6、《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7、202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现场检查及你单位确认采样的事实,并同时告知你单位检测结果;

8、《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322—2018),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适用执行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1﹞1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捌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项的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拆除生产车间PVC管道,清除雨水沟残留废水,积极停产整改,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共计支出生态环境赔偿金额9572元(含评审费用),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危险后果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为鼓励企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生态环境赔偿,参考省自由裁量权“减轻处罚幅度不超过低限20%”。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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