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捷祥美服装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4-19 16:01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闽厦环罚﹝202275

厦门市同安区捷祥美服装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212MA34Q1393L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思明园32号401

经营者:杨好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加工厂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思明园32号401,主要从事服装印花(丝印)加工项目的生产。2022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加工厂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加工厂擅自于2021年4月开工建设服装印花(丝印)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和2022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加工厂擅自于2021年4月开工建设服装印花(丝印)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事实;

2、2022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你加工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加工厂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你加工厂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6、你加工厂提供的厦门丛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厦丛达资评字(2022)第ZD051号,证明你加工厂服装印花(丝印)加工项目总投资额为壹拾贰万零贰拾元整。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我局于202246日向你加工厂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24号),告知你加工厂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并告知你加工厂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加工厂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加工厂服装印花(丝印)加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对本案的违法行为进行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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