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雄文工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同)环改﹝2022﹞9号
厦门市雄文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2XQWT987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同盛北路19号2号厂房4楼
生产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同盛北路19号2号厂房5楼
法定代表人:刘先田
我局经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地址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同盛北路19号2号厂房5楼,主要从事布料印花加工。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印花、晾干生产车间有4扇窗户打开,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进行车间密闭。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印花、晾干生产车间有4扇窗户打开,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进行车间密闭的事实;
5、你单位提供的《布料印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明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你单位应严格落实印花、晾干生产工序或车间全密闭措施;
6、你单位提供的验收意见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该项目已通过验收并已登记排污信息;
7、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已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生产车间进行密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