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普发企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0-08 16:43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275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普发企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64363

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10号101单元之一、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春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720日对你公司现场勘察,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马巷镇翔岳路10号101单元之一、201单元,主要从事真空电触头(铜合金)生产。2021年7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生产废气经排气筒收集至顶楼经喷淋后排放,顶楼喷淋塔内循环水因未按时加片碱呈酸性,致使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720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顶楼喷淋塔内循环水因未按时加片碱呈酸性,致使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顶楼喷淋塔内循环水呈酸性

3、你公司提供的2021年7月份的《酸碱中和记录表》,证明你公司2021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未按时加片碱、存有过失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5、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规定我局于2021年91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1]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

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七十三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存在过失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1年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