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厦门)电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1]281号 )

发布日期:2021-10-15 16:50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281

 

行政执法相对人:柠檬(厦门)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04379U

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21号南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李天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719和2021年9月9日对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21号,主要从事开关、插座生产。经调查,发现你公司自2015年以来陆续新增注塑机台52台,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25台于2019年之前新增并安装使用,27台于2019年9月之后安装并陆续投入使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71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2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1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两次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自2015年以来陆续新增注塑机台52台,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你公司提交的《注塑机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证明你公司的新增项目注塑机的投资总额(2019年9月之后新增项目总额为562.72万元)。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5、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我局于202192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1]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金额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019年9月后新增项目,处总投资额(562.72万元)1.32%的罚款,即罚款柒万肆仟贰佰柒拾玖74279.00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