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执法)环改〔2021〕20号 厦门连科工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5-11 16:35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20号

 

厦门连科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51060D

地址:厦门海沧后祥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魏名宏

 

2021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计划进入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设应急池,仅配备事故应急水袋,现有的事故废水收集措施不到位;2、未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3、2021年2月10日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但未公开预案内容。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建设应急池,仅配备事故应急水袋;未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2021年2月10日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但未公开预案内容。

22021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已知悉并认可我局执法人员在20214月16日进入你单位检查时发现的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3、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魏名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和黄李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李怀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海沧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