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民兴工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295号

发布日期:2021-11-08 11:13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295号

  厦门民兴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37636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吴修哲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自2019年起列入厦门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要求针对非甲烷总烃安装在线监控系统。根据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上传数据异常线索,2021年8月3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内除空调外已全部断电,站房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含: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环保数采仪、网络通信设备)均未开机运行;现场启动环保数采仪(型号HB-P1698E)查看历史数据,发现数采仪显示界面中挥发性有机物最后一次测得数据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22:02:17,烟气参数最后一次测得数据为2020年1月13日04:11:59。因此,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8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内除空调外已全部断电,站房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含: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环保数采仪、网络通信设备)均未开机运行,监控数据未上传。

  2.2021年8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环保专员谢永钦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 2019年、2020年、2021年《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计划的通知》(厦环规〔2019〕7号),证明你单位为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李晓俊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1〕40号)并告知你单位有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7-2所述违法情形“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且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编制报告书类项目。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