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昇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6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60号
厦门昇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53616H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马塘村新市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余明洋
根据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异常线索,2021年10月19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废气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监测。你单位2016年列入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常用锅炉规范化排放口(编号:FG600801)于2016年12月安装1套烟气自动监控设备,2018年8月通过验收并在翔安生态环境局备案。检查当日,你单位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常用锅炉排放口并拆卸颗粒物分析仪,发现分析仪的测量档未调至工作档位,激光源被关闭,分析仪未正常运行。因此,你单位通过篡改自动监控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10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厦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备案表》,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对你单位已通过验收并在翔安生态环境局备案的气自动监控系统开展比对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采样过程企业人员全程陪同,采样过程全程摄像。
2.2021年10月19日现场视频证明你单位常用锅炉排放口颗粒物分析仪档位未处于工作档,分析仪激光源被关闭。
3.2021年10月21日、10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郑友德负责在线监控系统的具体维护工作。
4.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钟升才、林道华、林承东、郑友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钟升才、林道华、林承东、郑友德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2016年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为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
6.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翔安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