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5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52号
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54085T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思兴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长富
根据该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异常线索,2021年8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废气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监测。你单位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为114mg/m3(平均值)。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锅炉20t/h)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气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8)表4中35t/h以下锅炉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20mg/m3。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因子为颗粒物。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8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厦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备案表》,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对你单位已通过验收并在同安生态环境局备案的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开展比对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2.2021年8月31日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TCT21082609G01A1),证明我局2021年8月26日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气排放结果超标。
3.2021年9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办公室主任李承江知晓8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情况。
4.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李长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陈福至、李承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福至、李承江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6.《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证明你单位大气排放适用该标准。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同安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