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执法)不罚决字[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12-10 09:40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执法)不罚决字[2021]1

厦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434XW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前埯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荣辉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异常线索,2021年8月25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比对监测。你单位窑炉废气排气筒出口比对检测结果为颗粒物31.6mg/m3。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气排放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修改单排放标准:颗粒物30mg/m3。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因子为颗粒物。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 2021年8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对你单位已通过验收并在翔安生态环境局备案的烟气自动监控系统(颗粒物在线分析仪)开展比对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2. 2021年8月31日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STCT21082505G01)及2021年8月25日《废气颗粒物采样&烟气现场测定原始记录表》,证明我局20218月25日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气排放结果超标。

3.2021年9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管理科主管陈小龙了解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过程和运维过程。

4.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修改单,证明你单位废气排放适用该排放标准。

5.2021年9月6日制作的《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管理科主管陈小龙收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TCT21082505G01)。

6.2017年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为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

7.2021年9月30日厦门建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HH-210930-005)显示颗粒物排放达标。

8. 厦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9. 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陈小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小龙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1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大气污染物仅有一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你单位于2021年9月28日签订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并于2021年9月29日委托检测机构对窑炉废气出口颗粒物浓度进行检测,结果为:2.4mg/m3平均值),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以上情形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中序号6所述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执法)不罚告字[2021]1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

                               20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