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344号

发布日期:2021-12-15 10:47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344

 

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54085T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思兴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长富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异常线索,2021年8月26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单位废气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监测。单位2018年列入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18年7月购买一套烟气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因子有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2019年7月通过自主验收,同年11月在同安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2021年8月31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TCT21082609G01),单位安装在生物质锅炉烟气排放口的烟尘在线分析仪实际样比对监测结果:参比方法颗粒物浓度平均值71.4 mg/m3,CEMS颗粒物浓度平均值11.42 mg/m3,相对误差为-84%;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规定:颗粒物50mg/m3<排放浓度≤1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因此,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8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厦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备案表》,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对你单位已通过验收并在同安生态环境局备案的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开展比对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2.2021年8月31日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编号:STCT21082609G01),证明你单位颗粒物在线分析仪相对误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规定。

3.2021年9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办公室主任李承江知晓8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情况。

4.2021年9月9日制作的《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办公室主任李承江收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报告(报告编号:STCT21082609G01)。

5.2018年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为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

6.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7.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李承江、陈福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承江、陈福至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2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1〕53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7-1所述违法情形,“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