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恒兴兴业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363号

发布日期:2021-12-31 12:42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363

 

厦门恒兴兴业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054256820

地址: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集成路26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鲍立均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813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检查并采样。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废水规范化排放口未排水。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将震抛(研磨)车间内北侧旧蓄水池内的生产废水利用1台潜水泵,通过直径约6厘米的软管排放至旁边的方形雨水井,而后方形雨水井内废水通过厂区内雨水管直接排放至厂外雨水井,符合“利用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排放污染物”情形。经检测,厂外雨水井废水检测结果为pH9.82、悬浮物40mg/L、石油类4.61mg/L、化学需氧量498mg/L、氨氮0.535mg/L、六价铬未检出、五日生化需氧量174 mg/L。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水排放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表1中排放限值:pH值6~9、悬浮物20mg/L、石油类1mg/L、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0mg/L。因此,你单位以私设暗管这一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排放水污染物中pH值、悬浮物、石油类、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指标超标。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813日、8月16日分别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利用6厘米的软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放至方形雨水井,并通过雨水管直接外排至厂外雨水井和检测机构现场采样的事实,你单位相关人员均确认相关情况。

2、2021818日,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TCT21081314G01,证明厂外雨水井内(检测报告记录为“西侧围墙外污水井”)的生产废水pH值、悬浮物、石油类、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等指标超标。

3、《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审批意见》(厦环同批〔2014124号)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同安分局关于厦门恒兴兴业机械有限公司金属制品生产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同)审〔201833号),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为报告表类项目,生产废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2-2018),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排放适用该排放标准。

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曾祥聪、蓝永锋、张伦忠、袁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曾祥聪、蓝永锋、张伦忠、袁敏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1〕4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伍仟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单位放弃听证权利;单位于2021年118日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内容为:①带水泵的软管用于清理1号沉淀池池底污泥时,将1号沉淀池的水抽到2号沉淀池,由于工人素质不高,将软管随意摆放在执法人员看到的位置;现场检查时水泵未开启,软管中的水可能是空调水,公司无偷排的主观故意;②公司投入30万余元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③公司运营困难。综上,申请参考正常污水排放标准上限限值,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我局认为: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条款适用准确。发现超标问题主动落实整改、经营困难,不属于减轻、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综上,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项之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10号)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7-7所述违法情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经核算,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16.4倍,兼顾你单位符合“报告表类项目按同档中限处罚;其他污染物按同档下限处罚;每增加一个超标因子,一般污染物加0.5万元(5个因子超标)情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