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致(厦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2〕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2〕64号
福致(厦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523PY30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民大道666号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郭文池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11月9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开展执法巡查进入你单位检查并采样。经检测,你单位成型工序A线监测点1#、2#、3#、4#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分别为11.8mg/m3、72.8mg/m3、19.8mg/m3、6.65mg/m3,取最大值72.8mg/m3。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气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3中封闭设施外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4.0mg/m3。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因子为非甲烷总烃。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11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监测采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2、2021年11月9日《环境空气采样原始记录表》和11月11日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TCT21110901G01),证明我局2021年11月9日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气排放超标。
3、2022年1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采样当日你单位管理部主任王小平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8),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气排放适用该标准。
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王小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小平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2〕3号),并告知你单位有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零贰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