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夏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2〕10号

发布日期:2022-04-20 16:03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210

福州夏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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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往来

2022年4月3日,群众向我局举报,集美区南浦路6号杏林水质净化厂(原名为杏林污水处理厂)大门口左侧人行道上有车辆往雨水收集井倾倒不明废水,我局执法人员即到现场调查处理。经查为福州市夏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清洗雨水管道内壁的清洗废水抽至吸污车(闽AU5093)后,驾驶吸污车至杏林水质净化厂外,通过该吸污车上一根软管将废水外排至雨水管道内。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43日和4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4月3日下午你单位将清洗雨水管道内壁的清洗废水抽至吸污车(闽AU5093)后,驾驶吸污车至杏林水质净化厂外,通过该吸污车上一根软管将废水外排至雨水管道内。

2.举报群众提供的照片,证明4月3日下午你单位吸污车上一根软管连接至雨水管道内。

3.福州夏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集美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