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失信决〔2022〕2号(厦门翼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朝华)

发布日期:2022-02-18 15:24 字号:

失信记分决定

 

被告知人:张朝华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150352014150825000172

信用编号:BH020594

 

一、查明的事实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线索,我局调查发现你作为厦门翼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环评工程师,同时供职于赤峰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对你和厦门翼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你因故未能到场,厦门翼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到场参加约谈证明了上述情况。

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你于2019年12月2日成为厦门翼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并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了122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赤峰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张朝华工作情况证明;

2.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导出的张朝华作为厦门翼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单。

二、失信记分决定及依据

我局于2022127日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未按照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厦门翼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你作为编制主持人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22本,按项目数量计算已远超失信记分的限制分数(20分)。

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失信记分20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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