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失信决〔2022〕5号(厦门华和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2-25 15:08 字号:

失信记分决定

 

单位名称厦门华和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1XTLN4N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蔡塘社1012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刘世元

 

一、查明的事实

根据生态环境部移送的核与辐射项目环评文件涉嫌编制质量问题线索,由你单位主持编制的《前场铁路大型货场 220KV海深I、II路#21-#25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下列问题:

1.在开展电磁环境影响预测时未给出双回路架空线路相序排列情况,且预测结果错误;

2.在开展电磁环境影响预测时未给出电磁环境敏感目标处的预测结果,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24-2014)8.1相关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前场铁路大型货场220KV海深I、II路#21-#25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

2.关于移送核与辐射项目环评文件涉嫌编制质量问题线索的函

二、失信记分决定及依据

我局于202228日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司提出了申辩意见,但仍未能就环评文件存在的缺漏进行合理解释,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司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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