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失信决〔2026〕12号 失信记分决定书(述邦安全环境技术服务南京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4-07 10:25 字号:
 失信记分决定

 

单位名称:述邦安全环境技术服务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23NE9124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9号万汇城(南区)01幢2820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林

 

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2日受理由你单位主持编制的《瀚许电气绝缘体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技术复核检查,发现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并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按期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材料。经审查,我局对部分陈述申辩内容予以采纳,编制质量仍存在以下问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判定依据错误、废气源强核算错误,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判定依据问题。报告表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根据《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判定审批方式,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且未按照实际生产工艺判定审批方式,故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述理由不予采纳。

(二)关于废气源强核算问题。报告表中VOCs物料平衡、废气源强计算有误,故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述理由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瀚许电气绝缘体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专家组技术评估意见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失信记分决定及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该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问题,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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