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2-35-01-2022-06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09-05
标 题: 厦门钟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2〕30号
内容概述: 厦门钟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2〕30号
厦门钟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2〕30号
发布时间:2022-09-06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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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2〕30

 

厦门钟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Y376PXC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阳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郑永义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20228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720日出具的架089829(黄牌)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登记额定转速为2900r/min,但在排气污染检测过程中,3次自由加速测量时发动机实测转速均未达到额定转速,最高实测转速分别为719 r/min、1383 r/min、974 r/min,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A自由加速法A.4.4“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的规定要求。因此,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违法所得80元。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你单位2022720日出具的架089829(黄牌)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排气污染检测过程数据,以及20228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的行为;

2.你单位提供的《说明》和2022年8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为架089829(黄牌)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的违法所得为80元;

3.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郑永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和郑永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郑永义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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