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32-35-01-2022-07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09-29
标 题: 福州夏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2〕278号
内容概述: 福州夏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2〕278号
福州夏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2〕278号
发布时间:2022-09-29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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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2278

 

福州夏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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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洋中路东侧融信洋中城地块十二2#楼23层13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林往来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4月3日,群众向我局举报,集美区南浦路6号杏林水质净化厂(原名为杏林污水处理厂)大门口左侧人行道上有车辆往雨水收集井倾倒不明废水,我局执法人员即到现场调查处理。经查为你单位工作人员将清洗雨水管道内壁的清洗废水抽至吸污车(闽AU5093)后,驾驶吸污车至杏林水质净化厂外,通过该吸污车上一根软管将废水外排至雨水管道内。因此你单位存在利用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4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3日和4月4日分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4月3日晚你单位工作人员将清洗雨水管道内壁的清洗废水抽至吸污车(闽AU5093)后,驾驶吸污车至杏林水质净化厂外,为图方便通过该吸污车上一根软管将废水外排至雨水管道内。

2.举报群众提供的照片,证明4月3日下午你单位吸污车上一根软管连接至雨水管道内。

3.2022年5月13日、5月19日和8月12日分别制作的3份《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22年8月23日和9月2日调取的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杏林杏滨片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EPC)项目部的相关说明材料,证明你单位是2022年4月3日在集美区杏林水质净化厂外排放废水的责任主体。

4.福州夏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9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210号),并告知你单位有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肆万伍仟捌佰贰拾捌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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