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XM00132-35-01-2023-007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闽厦环罚〔2023〕46号 | |
| 生成日期: | 2023-03-30 | ||
| 标 题: | 厦门闽盛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内容概述: | 厦门闽盛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46 号
厦门闽盛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93022324R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二环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叶跃庆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厦门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线索,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1月10日为闽DC0G55(蓝牌)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过程中,流量分析仪套管发生掉落,但检测过程没有中断,也未重新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D.2.4.4和D.2.7相关规范要求,排气收集锥形管(流量分析仪套管)没有套在排气管上,造成取样环境异常,测试结果无效。因此,你单位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违法所得60元。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厦门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涉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过程监控视频、你单位为闽DC0G55(蓝牌)机动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3年2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2023年2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的行为;
2.2023年2月7日调取的你单位为闽DC0G55(蓝牌)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的检验员沈重身份证及《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证明检测人员身份和相关资质;
3.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叶跃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提供的《关于车辆闽DC0G55的收费情况说明》和2023年2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为闽DC0G55(蓝牌)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收费为60元;
5.你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和蔡海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蔡海河受该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3〕1号)并告知你单位有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检测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合计处罚没款壹拾万壹仟零陆拾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9日
主 办: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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