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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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驻区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的政府信息,提升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及其配套制度,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生态环境局在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公正、公平、便民”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并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承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协调、督促和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  局系统各单位在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更新本部门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二)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三)办理涉及本部门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提出办理意见;

(四)办理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七条  局系统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政府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

(二)公开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合法利益的损害;

(四)公开信息发布时机是否适宜;

(五)公开信息中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六)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办公室会同各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和局“三定”方案,编制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指南和目录。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机关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属于局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定的公开内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公开。

  第十四条  局系统各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提供政府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

(二)拟以市局正式文件形式公开的信息或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政务信息,各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三)除文件和重要政务,局机关各处室报送分管领导审定后,负责发布;

(四)各驻区局、直属事业单位以自已名义制作的信息如需公开,由各自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对外发布;

(五)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局保密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场所、设施进行公开:

  (一)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

  (二)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

  (三)新闻发布会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行政审批大厅等设施、场所;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局系统各单位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政策等政府信息的解读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解疑释惑,回应公众关切。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组织办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各部门,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主要采用申请表形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厦门市政府系统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受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表》包含以下信息: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条  本局采取以下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交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二)邮寄信函。申请人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三)在线申请。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表》。

  (四)传真传送。通过传真发送《申请表》。

  (五)其他途径。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确需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办公室,办公室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承办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传真等无需签收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在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以系统记录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三条  收到《申请表》后,办公室组织承办部门及时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能够当场答复的,办公室商承办部门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办公室组织承办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承办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对已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拟办建议,并填写《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经相关负责人核准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办理单》转送承办部门。其中,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办理单》所列第一个承办部门为主办部门。

  承办部门对分工有不同意见时,在收到《办理单》1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建议,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作出分工决定。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收到《办理单》后,负责拟制《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并在《办理单》明确的时限内反馈办公室。

  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负责拟制《答复书》。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别提供答复材料,并于收到《办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材料提供主办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部门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审核申请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危及社会稳定,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是否会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利益造成危害等,根据下列情况拟制《答复书》:

(一)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要求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可以告知申请人自行搜集查阅,市生态环境局不对所申请公开信息进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

(八)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提供;

(九)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市档案馆的,可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向档案馆进行查询;

(十) 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相关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在答复期限前5个工作日前完成拟制《答复书》、答复材料,并由法规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法律、法规援引是否适用,确保合法、缜密。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拟制的《答复书》由业务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交由办公室正式制作、答复申请人。办公室在答复前应进行审核、校对,主要校对是否对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区分处理、答复是否严谨、文字是否准确等,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答复、办结。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优先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承办部门不予公开;承办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承办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答复申请人;承办部门决定不公开的,应当提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承办部门认为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填写《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延期审批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于《办理单》明确答复期限前3个工作日报办公室。

  办公室审查同意延期的,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当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答复期限,由办公室商承办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要求,由办公室商承办部门核实,对于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多个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办公室商承办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我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办公室商承办部门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办公室负责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局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承办部门可以告知其获取的途径。

  第三十六条  对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民,办公室可以在申请现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七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局系统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考核、评议。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面向局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

  第四十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通报批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本局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会同各业务处室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市生态环境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厦门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工作,由承办部门、办公室配合法规处办理。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上级部门的指导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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