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以信用为基础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2024年我局对《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厦环法规〔2019〕5号)进行修订,并于2024年5月14日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厦环规〔2024〕2号)。
2025年1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与多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闽环规〔2025〕1号),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了较大调整,启用全省统一的全新评价系统,并对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提出要求。据此,我局印发《厦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指引》(厦环法〔2025〕12号),开展并完成2025年厦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有效衔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厦环规〔2024〕2号)有关工作。
经审查研究,我局拟废止《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厦环规〔2024〕2号)。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