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处
部门职能说明
1、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2、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执法解释。
3、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培训、宣传、咨询。
4、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
5、组织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6、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7、负责协调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立项和审核报批等工作。
8、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9、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工作。
10、协调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电话:0592-5182673
工作时间:夏令时 6月1日-9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