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