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处

发布日期:2019-05-28 14:56 字号:

  部门职能说明

  1、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水生态环境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

  3、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水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4、监督指导全市主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5、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6、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协调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

  7、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8、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9、承担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生态振兴工作。

  10、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11、监督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

  12、组织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电话:0592-5182627

 

  工作时间:夏令时 6月1日-9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