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3年8月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8-02 16:02 字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2日-2023年8月8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6803003(海沧行政服务中心)、6058696(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6376269

  通信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邮政编码:361026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厦门港海沧港区7#泊位扩能改造项目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建港路海沧港区7号泊位

  厦门港务海宇码头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该项目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建港路海沧港区7号泊位。该项目总投资12540万,其中环保投资9600万元。项目改扩建完成后,7#泊位10万吨级散货泊位升级为20万吨级散杂货泊位,年吞吐量提升至830万吨/年,其中铁矿石(粉)295万吨/年,煤炭530万吨/年,钢材2万吨/年,矿建砂石3万吨/年。同时,对煤堆场进行改造,增加密闭罩棚。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划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

  本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表1的无组织排放限值,即0.5mg/m3,监控点位为项目边界。

  (二)项目位于九龙江河口海沧-嵩屿四类区(FJ109-D-III),主导功能为港口、一般工业用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三类标准值,港口区外围执行第二类标准值。

  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生产废水、污染雨污水经现有污水处理场处理后回用于雾炮车、洒水车洒水抑尘和车辆出厂冲洗,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冲厕、车辆冲洗”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及MARPOL73/78公约的有关规定。

  (三)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声环境功能3类区,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

  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同时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进行规范化管理。

  (五)其他标准和总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报告书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

  三、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加强和维护边界防风网设置,采取各项洒水、抑尘措施,如苫盖措施、密闭式移动式皮带机、雾炮抑尘等;加快煤堆场(散货堆场A、B、C)搭建密闭罩棚及配套喷淋设施建设,确保三年内完成建设和验收;增加固定雾炮装置,落实装载机加装喷淋系统;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主体同步稳定运行,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二)规范废(污)水排污口设置;严格落实厂区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项目生活污水纳入海沧水质净化厂处理,码头面冲洗废水、散货堆场冲洗废水及污染雨水处理达到回用水标准后回用于雾炮车、洒水车加水洒水抑尘及车辆清洗。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设备进行减振、隔声、消声处理,重点对门机、雾炮车、洒水车、吸污车等设备进行噪声治理;加强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在港区内设置交通指示牌,严格控制火车、汽车在港区内的行驶速度。确保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应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要求,做好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规范固体废物分类暂存设施和场所建设;危险废物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处置。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落实应急储备物资配备,并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培训,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六)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制定各项相关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培训,严格执行废气处理等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事故排放和泄漏。严格执行运营期环境监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