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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模具和注塑生产车间改造、产品装配线和贴片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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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289号科创中心1号厂房和2号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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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齐强胜模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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喆枘鑫(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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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位于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289号科创中心1号厂房和2号厂房。该项目总投资3000万,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该项目扩建后,年新增生产注塑件1500万件,模具 350套、装配产品100万套及贴片100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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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年),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
(二)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海沧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根据《厦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其他标准和总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三、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相关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都应密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严格落实《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的各项防治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小于15m,排气筒位置应避开环境敏感目标。排气筒应设规范的采样口,符合采样监测条件。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控。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应采用低噪声的产品,高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维持设备处于良好地运转状态,避免因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噪声的增高,确保噪声达标。
(四)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理。一般工业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应及时建立并完善固废的产生、贮存及转移台账。建设单位应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储存场所,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及时收集、暂存至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专业单位定期清运、处置,严禁排放,并应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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