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4年12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12-19 11:06 字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2月1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9日-2024年12月25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6803003(海沧行政服务中心)、6058696(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6376269

  通信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邮政编码:361026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A中间体生产线建设项目

厦门市海沧区龙门巷37号

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

厦门尚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该项目位于厦门市海沧区龙门巷37号。该项目总投资2550.0万,其中环保投资523.5万元。扩建项目建设维生素A中间体生产线1条,年产β-紫罗兰酮650吨(折纯),均作为本厂区维生素A的生产原料;副产品:35%稀硫酸8000吨/年。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参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解》中小时均值2.0mg/m3;“氨、硫化氢、丙酮、硫酸雾、TVOC”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相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二噁英类”参考日本环境厅中央环境审议会制定的环境标准;氯苯参考《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最大允许浓度》(CH245-71)。

项目RTO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表3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1、表2中较严格限值,“氯苯”参考《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执行。焚烧炉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3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二噁英类的较严格限值。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2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项目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C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及《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

(二)项目废水pH、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等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氯化物等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氯苯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标准;总有机碳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间接排放标准;基准排水量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三)本项目位于海沧生物医药园龙门社组团,属于以工业生产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且项目周边1km以内没有居住区、学校及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目标。参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划分原则,以及结合现有工程已批复环评执行标准,本项目厂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项目厂区及周边200m范围内用地(除山体外)属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六)你单位该项目属于C271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建设地点处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属于重点流域上游。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1989吨/年、氨氮0.0199吨/年、二氧化硫0.0140吨/年、氮氧化物1.3369吨/年。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指标按1倍管理,需取得化学需氧量指标0.1989吨/年、氨氮指标0.0199吨/年、氮氧化物指标1.3369吨/年。项目新增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可以豁免购买,由市生态环境局采用划拨方式统筹。新增二氧化硫指标按1倍管理,需划拨的二氧化硫指标0.0543吨/年。

(七)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监测等要求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三、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工艺过程废气收集,提高废气收集率;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规模满足实际需要,同时加强各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各排气筒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废(污)水分质分流,严禁有污染的雨水进入雨水管网,确保雨水的清洁性。按规范建设各个废水处理单元、化学品仓库及固体废物暂存间,做好项目区的各项防渗防漏措施,严格制止各种跑、冒、滴、漏现象发生。车间地面及各排污管道应不定期进行巡检,一旦发现防腐防渗层出现破漏应及时进行修补或者更换。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落实各种机械设备的隔声、减振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修。

(四)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要求,做好废物的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固体废物分类暂存设施和场所,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采取防漏、防渗、防腐处理;贮存场所外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理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做好与生物医药园区应急预案的有机衔接,加强培训,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六)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环保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各项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培训,严格执行废水、废气处理等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事故排放和泄漏。严格执行运营期环境监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购买取得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五、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落实建设项目节能降耗、减污降碳措施,不断推进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