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5年2月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2-06 10:49 字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2月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6日-2025年2月11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6803003(海沧行政服务中心)、6058696(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6376269

  通信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邮政编码:361026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林德气体(厦门)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氮气输送管道扩建项目

厦门市海沧区南海三路368号

林德气体(厦门)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

厦门益家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本项目属于线性工程,位于海沧临港产业区,建设1条氮气输送管道起点为港中路与兴海路交叉路口东北侧,终点位于港中路厦漳地界,项目属于管道运输业。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万。本项目新建管道建设长约5250m,管径DN250无缝钢管,设计压力1.6MPa(工作压力1.5MPa),设计供氮气能力12500Nm3/h。项目起点为港中路与兴海路交叉路口东北侧,沿港中路布设,终点位于港中路厦漳地界。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划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5/323-2018)中表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项目位于海沧临港产业区,项目所在片区声环境功能3类区;根据GB/T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工程沿港中路等市政道路布置,市政主次干道两侧为声环境现状执行4a类(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另外,港中路北侧海沧村等(现状为村落)声环境现状执行2类。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三)项目涉及的建筑垃圾、弃土石方等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作业区域,做好防尘工作,减少工程施工粉尘对周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对主要噪声设备进行减振、隔声、消声处理;严格落实采用先进环保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合理安排和落实环评中提出的施工时间,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声环境影响。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处置;根据《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10天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收到申报后,应当在5日内安排处置场地和运输路线。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及时更新完善现有应急预案,确保各项防范、应急措施都得到有效的落实。

(五)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环保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各项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培训,防止事故排放和泄漏。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并落实施工过程的环境监理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五、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落实建设项目节能降耗、减污降碳措施,不断推进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