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5年2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2月1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10日-2025年2月14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6803003(海沧行政服务中心)、6058696(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6376269
通信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邮政编码:361026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福建鑫叶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五福仓库改扩建项目 |
厦门市海沧区新景路99号 |
福建鑫叶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厦门华和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一、该项目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景路99号。总投资3600万,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本项目拆除原五福仓库钢结构部分,拟新建一栋三层总建筑面积9117.35m2丙类仓库及一栋建筑面积746m2油墨溶剂单层甲类仓库。 |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年),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 (二)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少量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运营期,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海沧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施工场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限值。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监测等要求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三、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相关要求。 (二)落实雨污分流。生活污水进入厂区配套的化粪池处理达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海沧水质净化厂进行深度处理。排污口应规范化建设,具备采样和监测条件。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控。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应采用低噪声的产品,高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维持设备处于良好地运转状态,避免因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噪声的增高,确保噪声达标。 (五)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理。一般工业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应及时建立并完善固废的产生、贮存及转移台账。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五、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落实建设项目节能降耗、减污降碳措施,不断推进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