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固邦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09 16:13 字号:
厦门鑫固邦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0〕31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鑫固邦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光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坂路98-1号2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45HGCXM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汪国财、雷泽谋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的挡水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于2020年4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械设备转让协议书和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0〕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3号)之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零伍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