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唐荣游艇工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18 16:23 字号:

  闽厦(海)环改〔2021〕7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唐荣游艇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月枝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排头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5781P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一号厂房原切割车间为油箱喷涂环氧树脂,于2021年10月20日临时生产,未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唐荣游艇厂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和收集系统,确保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同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