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永好纸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海)不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永好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溪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诗山路68-4号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52400Y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厂房西北侧有建设一两面围挡未完全封闭的围挡区域用于贮存危废,废油墨桶、废白乳胶桶、含油墨污泥危险废物存放于该围挡区域内,约重0.1吨,占地面积约5平方米。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位于厂房西北侧有建设一两面围挡未完全封闭的围挡区域用于贮存危废,废油墨桶、废白乳胶桶、含油墨污泥危险废物存放于该围挡区域内,约重0.1吨,占地面积约5平方米。
2. 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 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郑明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5. 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纸制品印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保批复要求。
6. 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郑明溪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查,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临时贮存的危险废物数量在0.2吨以内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检查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以上情形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中序号10所述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海)不罚告字〔2023〕2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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